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22件事
我们在服务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发现,在不少企业,公司章程的存在感很低。
很多创业者往往委托代理公司注册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约定简单套用标准模板,甚至未能体现各股东在股东协议中的任何约定。
这种对公司章程价值的忽视,必然会埋下法律漏洞。
往往等到团队内部或与外部投资人等出现分歧时,股东们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进行约定,然后扯皮、纠纷、诉讼等,造成很大的成本。我们服务的企业中,不乏这类案例。
因此,认识到公司章程的价值、并做针对性的规定,对企业股东们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公司章程?即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相比股东协议的约束力仅在股东之间,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所以,我们在帮助企业设计顶层架构、做股权融资的过程中,会不厌其烦告诫股东们,不管是内部股东之间,还是内部股东与外部投资人之间,都尽可能将协定内容体现在公司章程上,以增强法律效力。
那么,哪些内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一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梳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22条自主规定权限,供企业朋友学习了解。
01|注册资本与出资法规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实操中,若股东出资方式为实物、商标、专利等非货币资产,需要明确价额与过户时间。
02|公司经营范围法规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公司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经营范围。
03|法定代表人法规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释义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虽然在实际经营中往往缺乏实权,但涉及公司法律责任时,法定代表人通常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人选来自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实操中,为体现权责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04|对外投资和担保法规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决议主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因为对外投资、担保均涉及股东利益,建议实操中将该部分事项由股东会决定,或者由股东会授权相对低风险的投资或担保额度给董事会。
05|股东分红法规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六项职权,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将红利先分给部分股东,这为平衡股东间的利益提供了更灵活的操作空间。
实操中,不同类型股东因此可享有不同的分红权,比如负责经营的股东比纯财务投资的股东享有更多的分红权。
06|股权转让法规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给予股东转让股权很大的自主空间,且公司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实操中,该条款为股权回购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不禁止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可以对转让对象、转让价格等条件做出约定。
07|股权继承法规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为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权做出规定,且公司章程的规定优于法律规定。
多数情况,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的理念、专长等难以匹配公司要求,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很可能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所以,通常公司章程中须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08|股东会职权法规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职权做进一步补充规定。公司内部有三层重要的权力单位,分别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自上而下层层授权。原则上,股东会享有所有职权,但根据股东安排,会不同程度地将职权授予出去。
对于需要保留、且公司法里未明确规定的职权,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另行规定。
09|股东会召开与通知时间法规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就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做出规定。为保证公司重要事项得到及时决议董事会六项职权,建议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股东会议。
10|股东会会议表决权法规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股权比例不等于表决权比例,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间的同股不同权做出规定,且公司章程的规定优于法律规定。
实操中,很多投资机构会要求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法律依据就源于此。
11|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规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基于公司法关于七项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定,进一步约定表决方式:既可以针对七项重大事项约定更高比例的表决权,也可以对其他事项的表决方式自主规定。
1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法规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董事长职位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公司章程对该部分的规定,在实操中有诸多值得玩味的细节,需要引起重视。
13|董事任期法规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在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自主对任期做出规定。
14|董事会职权法规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职权做补充规定,若无规定,则视为董事会职权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所以,若股东会有意授予董事会更多权利,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15|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规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除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其他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由公司章程规定。
16|经理职权法规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完全、自主规定经理职权。
经理与董事会是不同的角色,经理职权授自董事会,这点常常为很多董事长、经理集一人的企业所忽略。随着企业发展,建议逐步界定清楚董事会与经理职权,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17|执行董事职权法规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执行董事的职权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于执行董事仅有一名,且通常都兼任公司经理,往往掌握很大的话语权。若公司有其他外部股东,为保障股东权益,公司章程须对执行董事谨慎授权。
18|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法规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做明确规定。该条款仅适用于设置监事会的公司,主要为发挥职工对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作用。
19|监事会、监事职权法规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监事的职权进一步补充规定。监事的职权越大,越能对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形成制约。
实操中,监事会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20|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规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进一步规定,实操中可用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21|财务报告送交时间法规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定期向股东送交财务报告做出规定,比如规定按月度或季度送交财务报告。实操中,该规定可以有效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尤其是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
22|营业期限及解散事由法规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释义
依据上述条款,除了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营业期限、其他解散事由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