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9】用人单位因政府规划整体搬迁未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时间:2022-10-12 | 作者:佚名 | 阅读:
基本案情
厦门某纺织公司因政府规划调整生产用地,将厂址从集美区搬迁至同安区,该公司将搬迁情况提前通知了员工。因厂址搬迁导致部分员工通勤路途相对较远,该纺织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上下班。王某、徐某等人以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驳回王某、徐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王某、徐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搬迁通知,企业因政府规划调整生产用地搬迁厂址,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纺织公司已将搬迁情况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为劳动者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上下班以解决交通不便的问题,纺织公司的搬迁行为并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法院未支持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求。
典型意义
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生产用地的调整进行整体搬迁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公司搬迁通知,劳动者往往以劳动合同变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地点的变更是否合法合理是劳动争议案件审查的难点之一。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整体搬迁,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倘若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劳动者且采取了合理的解决措施(如提供交通车等),企业搬迁并未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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