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以下四点都是帮你避免踩坑的关键
一、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2022年3月,张三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为期两年,但该公司提出,为了全面考察张三的工作能力,试用期要定为6个月,考虑到工作不好找,张三也答应了下来,并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4500元/月,转正后5700元。入职一段时间之后,张三经人指点,意识到可能被公司忽悠了,要求将试用期变更为两个月,但公司以试用期和待遇的约定出自双方自愿为由,拒绝了张三的要求。
在此案例中,该公司随意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不合法,不仅要将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限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修改,同时对于已经实际履行的违法约定试用期部分,应根据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差价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三个月,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关于试用期工资规定
试用期的工资是不是只要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就可以呢,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如果你的试用期工资低于了以上标准,请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试用期社保缴纳问题
张三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文件时,一不小心摔在楼梯上,骨折了,于是张三向公司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表示张三还在试用期,没有给张三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无法申报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这种情况下,难道张三只有自认倒霉,自费治疗吗?
当然不是,张三有权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工单位应当为员工及时参保。像张三这种情况,应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责任支付给张三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不缴纳社保呢,这种约定有效吗?当然是无效的,因为这种约定就违背了《社会保险法》,因此属于无效约定。
四、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试用期快结束了,公司无端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难道是想白嫖廉价劳动力?面对这种没有格局的公司,可以拿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来保护自己,该规定指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单方面解除,是有前置条件的,即要举证员工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拿不出任何理由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如果是张三在试用期时,自己对公司不满意,想解除劳动合同呢,这就简单了,张三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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