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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货方如何运用好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规则?(系列文章之五)

时间:2022-10-03 | 作者:佚名 | 阅读:

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谓的“经营者”),以及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如何正确运用好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规则,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减少合同利益损失,或者减轻货物安全侵权后果责任,这是值得人们或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研究的事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法定质量保修范围_质量保修期_质量保修协议书

卖方在货物检验期内的权利与义务

卖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一个重要权利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检验期,而买方没有在检验期提出质量及数量异议;或者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检验期,但买方没有在法定的检验期内提出质量或数理异议,此时即视为卖方提供或交付的数量及质量符合合同所要求的标准。

卖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一个重要义务是:需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符合同目的,且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强制性要求的货物,对货物的基本要求是数量符合约定要求,质量符合法定标准或约定要求。如果,卖方违反前述义务,卖方就可能需要向买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检验期无约定时,消费者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

如果是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当合同未规定保修期及质保期条款,检验期的终止,一般代表着的合同履行完毕。其实,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期,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保护货物卖方的权益,让货物贸易关系能够稳定开展,如果没有法定检验期,则可能让商品交易关系长期处于一种欠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的经济运营。

卖方在货物保修期内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卖方在货物保修期内的权利较少,主要是义务性要求,当买卖双方无特别约定时,需要卖方在保修期内无偿提供修理、更换或重作服务。

卖方在货物质保期内的权利与义务

卖方在货物质保期内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卖方如下权利:

第一是,当卖方在出售货物向买方明示了质量瑕疵时,只要这种明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质量保修期,卖方即可对此类货物不承担质量上的保修及质保义务;

第二是,但是根据人们的基本生活常识,及普通法理,当货物使用者明确违反常理消耗、使用货物导致货物需要保修或者需要卖方承担质保责任时,卖方是可以不用承担保修或质保责任的。——即人们常说的非正常使用的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保修、质保责任,卖方可以不担责。

质保期义务,当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出现相关的人身、财产安全后果时,卖方(含生产商)须向受害者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等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站在卖方角度,如何利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规则让卖方的利益最大化,律师提出如下个人参考性意见:

第一,货物买卖关系、承揽关系中,买卖双方能够签订书面合同时,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尤其是涉及货物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关系时,一定要签署书面合同,并且宜在合同中对检验期、质保期作出明确的约定;当卖方出售的货物需要明示质量瑕疵给买方时,一定要将货物质量瑕疵问题记载在合同里。当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时,而需要参照法律法规来确定检验期、质保期责任时,通常情况下不会有利于卖方,而是利于买方。

第二,对于可能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货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货物标签或铭牌上明示详细的使用注意事项,及安全风险提示内容。尤其是,对于那些使用年限长的生产生活耐用品,一定要保证货物的生产日期等证明质保期起算日期的产品信息清晰,并且需保证这类信息能持续与设备同在,当万一发生质保责任需要追责时,只要设备或产品铭牌上的生产日期清晰,就可以推出事故发生日是否在质保期内,如果超出了质保期外,卖方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第三,其实,高明的生产商、销售经营者,可以利用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规则质量保修期,与设备使用者、卖方或消费者密切关系,增加卖方品牌的影响力,以及提高消费方对货物供应商的忠诚度。如:可以在保修期届满后,用书面函件形式向使用者、购买者或消费者提示保修期虽然已经届满,并做一些其他必要的回访;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致函相关者,提醒买方(含使用者)需要注意一些什么事项等,也是一次附带回访的绝佳机会。——规则与设计得当,随着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的普及运用,启动与运营这些利用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规则来密切客户关系,提高客户卖方经营品牌的忠诚度,也完全有了可能。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合同E院于2019年5月3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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